4 一般规定


4.1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,应保证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,应建立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管理、检测、维护保养的制度和操作规程。
4.2 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,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,故障排除后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,填写表 A.1。
4.3 建筑消防设施各系统发生故障,需停止运行进行维护保养前,应采取以下措施:
    a) 应告知消防安全责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,经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后再动工;
    b)  不影响系统整体功能的一般故障,应告知消防安全责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故障特征,排除故障的方案,以及排除故障的时间;
    c) 导致系统无法运行的严重故障,应确定故障影响程度和预计的持续时间,上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,并在受故障影响的建筑物或区域增加值班人员,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。
4.4 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仪器仪表,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检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。
4.5 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、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,以保证供应。
4.6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保养时,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,填写表 A.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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